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9號
SCDM,112,竹交簡附民,29,202307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姬明潔 住○○市○○區○○里○○○路000巷00 0弄00號
呂權倬
被 告 楊敏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3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