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1號
SCDM,112,單禁沒,10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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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1號,偵
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峯於民國112年1月3日23時30分許 ,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經 警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 重0.28公克)、愷他命1包(毛重0.41公克)等物,復於同 日23時50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被 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由報告機關另行依法裁 處);而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為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觀察、 勒戒效力所及,業經簽結存查,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1公克),經鑑定結果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4 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09年5月29日某時許,因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58號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於112年1月4日入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2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被告於112年1月3日23 時許,在新竹市北區演藝路停車格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 ,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是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就上 開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乃逕予簽結等情,有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書、112年5月29 日簽呈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毒偵 卷第79頁至其背面、第80頁其背面,本院卷第9頁至第24頁 )附卷可稽。
 ㈡而被告於112年1月3日23時許,在新竹市北區演藝路停車格上 ,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旋於同日23時3 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 並當場查扣其所有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 明結晶1包等物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8頁至 第10頁、第37頁),且有警員彭崇豪112年1月4日出具之偵 查報告、被告於112年1月3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搜索現場暨扣案物品初篩照片共8張、警員密錄器錄影 檔案擷圖照片1張(見毒偵卷第6頁、第12頁、第13頁至第15 頁背面、第16頁、第24頁至第28頁、第25頁)在卷足憑。 ㈢而上開被告所有、為警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 17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67頁),經送請臺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 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鑑驗,結果 略以:分析編號DAB4608號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 10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淨重0.101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該實驗室112年2 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1份(見毒偵卷第70頁 )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法律上禁止持 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 1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173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67頁),為被告所有,業經其自承在卷 ,且該毒品之查扣時間與被告前揭於112年1月3日23時許非 法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時間緊密,應與本案被告該次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具有關聯性,又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 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4頁)存 卷可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 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 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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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