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289號
SCDM,112,交易,289,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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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本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本裕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下午10時2 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自新竹市○○街○000 號處起步沿北門街由北往東南方向逆向駛入北門街西向車道 ,本應注意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 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未留意前方車前狀況 逕自逆向駛入,適有告訴人陳音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北門街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至該處,煞車不 及,而與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陳音竹因此人車倒地 ,並受有左臂挫傷併左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陳音 竹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 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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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