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04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蕭○○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蕭○○自民國108年2月15日起至109年10月14日止,在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生藥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為聯生藥公司處理事務,且其任職時簽有聘僱合約書、員工保密切結書,明知對於聯生藥公司之機密資訊應依保密合約書負保密責任。詎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未經授權或逾越聯生藥公司之授權範圍,違反聯生藥公司資訊保護規定,註冊Dropbox網路空間,接續於109年8月5日至109年10月9日,將附表所示之聯生藥公司之5筆資料下載至Dropbox空間及Google drive,再重製儲存上開檔案至其使用之ASUS私人筆電,以此等方式違背任務行為,足生損害於聯生藥公司。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蕭○○之自白。
㈡證人劉耀禎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公司提供之告附表1、告附表2-1、告附表5、告證4、 告證4-1之電磁資料內容。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調偵字第1606號、第1607 號起訴書。
㈤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告附件2-2。 ㈥告訴人公司實體隔離措施照片、公布之營業秘密管理辦法、 資訊保密分級與管理要點、公務設備資訊安全管理辦法、個 人電腦資訊安全管理辦法、經理胡忠銘之聲明書。 ㈦被告簽署之聘僱合約書暨工作守則同意書、員工保密承諾書
、告訴人公司109年2月5日、109年9月25日內部訓練簽到表 、營業秘密教育訓練簡報檔。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蕭○○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接續犯:被告於109年8月5日至109年10月9日間陸續下載並重 製如附表所示之5筆機密資料,應認各係於密接時地侵害同 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行為。 ㈢科刑:爰審酌被告在告訴人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理應忠誠執 行職務,竟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將附表所示之5筆資 料下載後再重製儲存,而違背任務行為,所為實值非難,兼 衡被告行為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知體認其所為於法 有違之犯後態度,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本院卷第117頁)且已給付完畢(本院卷第123頁),暨其博 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成員及經濟狀況、工作狀況(本院 卷第1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其因一時 疏失,致罹刑章,本應接受刑事制裁及教化,然被告犯後已 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達成和解,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 好,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本院卷第127頁)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三、不沒收:查本案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蕭○○有犯罪所得,檢 察官亦未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無從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另 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 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並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逾越 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等語。上開2罪依刑法第363條、 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 公司已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127頁),此部分原應為不 受理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項目名稱 1 聯生藥公司製造管制標準書Z807F-024 2 聯生藥公司The stability study report of dB4C7 mAb Batch No.:246716,246717and246718 3 聯生藥公司Low-molecular-weight impurities analysis of dB4C7mAb by CE-SDS(TEST METHOD-PTM-0049_V01.docx) 4 聯生藥公司製造管制標準書(BATCH NO.:Z832W) 5 聯生藥公司Purification report for PU-003 Technique Transfer(0000 00 00純化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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