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2年度,523號
PCDA,112,交,523,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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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523號
原 告 胡連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
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2年6月8日北
市裁催字第22-A00G6Z174號裁決而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並
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
、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
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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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