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姜志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雲品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03-NY-86-9 1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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