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陳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 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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