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71號
PCDV,112,除,271,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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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好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裕佶
訴訟代理人 王銘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1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蔡添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 90年9月30日 16,719元 FA391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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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