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22號
PCDV,112,除,222,202307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張惠芬
代 理 人 邱琦瑛律師
複代理人 曾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2月 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5月22日屆滿(期間末日112年5月2 0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6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7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8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9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632 010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 1 18999

1/1頁


參考資料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