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98號
PCDV,112,重訴,98,2023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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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被上訴人 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濱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4萬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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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