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67號
PCDV,112,訴,967,202307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謝瑩瑩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宋承祐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開設服飾店,約於民國1 05、106年間因被告前往購買服飾而認識,並曾請原告幫忙 代購國外之服飾。嗣於107年間,被告牽線介紹原告與其子 即訴外人宋承祐認識,被告並向原告表示母子倆要去法國做 生意,可代為代購歐洲精品包,更表示其在日本、歐洲、美 國都有做生意,有在歐洲購置不動產,且被告是獅子會長 ,原告因而十分信任被告與其子宋承祐。107年4月間,被告 表示其5月12日會去法國,會傳一些包包商品給原告,同時 被告自己也有創一個名叫貝拉美美好交流會之群組販賣包括 HERMES愛馬仕包包(下稱愛馬仕包包)在内之名牌包。107 年10月25日被告介紹其子宋承祐一起加入三人群組,並在三 人群組貼出兩人在法國精品店購買展示各名牌包(YSL、LV 、GUCCI、香奈兒…等)給原告看展現雄厚之購買實力,其中 被告亦介紹愛馬仕貝殼包的價錢,以及說兒子開始喜歡代購 等,藉以取信原告。之後,被告及宋承祐即陸續販售各式名 牌包包(例如Longcham、LV、GUCCI等)等給原告。109年8 月26日起至12月,宋承祐即陸續販售如附表所示之愛馬仕



包共計新臺幣(下同)261萬元。在此期間,被告亦曾在109 年11月4日向原告表示:「謝謝妳相挺兒子、最近愛馬仕很 暢銷」、「(原告:兒子實在太厲害)也是要有…你支持啦」 、「(原告:大家都買得很開心)..當然愛馬仕誰不愛、愛馬 仕是讓人回不去的、windy跟康康(指愛馬仕包包款式)可以 在開發一下…你要買2個,因為你有二個女兒」,顯見被告除 引介其子宋承祐販售愛馬仕包包給原告外,並有積極推薦原 告再購買其他愛馬仕包,並對於宋承祐販售愛馬仕包包給原 告之過程,知之甚詳。宋承祐明知「HERMES」品牌係法商埃 爾梅斯國際公司(下稱法商埃爾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登記,既已取得商標權之註册商標,且仍 在權利期間内,卻未經商標權人即法商埃爾公司同意或授權 ,於109年8月間向原告佯稱所出售如附表所示八個「HERMES 」手提精品包均為真品云云(實際上係本件兩三個月前向姓 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購入仿冒品),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接 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261萬元至宋承祐申設之中國信 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原告板橋區雙十 路店内交付仿冒手提包。後原告經提醒察覺包包狀況有異, 經送專業公正第三方鑑定(西元2021年7月25日點精品科技 鑑定報告書),確認八個包包均為仿冒品,旋即報警處理並 將上開仿冒「HERMES」商標手提精品包八個交予警方,並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791號起訴書起訴,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宋承祐 詐欺、違反商標法,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另附帶民事部分由 同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判決命宋承祐應給付原告261萬 元。110年8月11日兩造與宋承祐於原告店内談判,被告當即 表示「我也願意承擔所有的剛剛你所說的這些金額,就是只 要驗出來我心服口服,愛馬仕都跟我講了,我賠我也心服口 服,甚至我還要感謝你幫我的忙,你聽得懂我說的意思?我 兒子不用背上這個罪責,花200多萬還我兒子的清白 我.你 想我拿不出來嗎?」、「如果有對我們最有利的,你我一定 負責,就是這樣。我們取得一個,承祐一定會面對,你放心 ,該簽什麼,只要是,不要變成是好像我單方面的問題的時 候,那這樣我覺得我兒子是被設計的,我是不要。啊如果今 天我們說好這些東西,因為你的買家是對你啦(謝瑩瑩), 他們要對我們也是沒關係,當初時我也講過,我兒子也講過 ,對你也沒關係,因為你也是對我們,我們都有匯款資料, 那調出來就有,你錢是給我兒子也不是給別人,你在煩惱什 麼?你錢給他(宋承祐)的,不是不是你拿包包錢沒有給他。 」,表明如果該八個愛馬仕包包鑑定係仿冒者,被告願意承



擔所有之金額(即261萬元)。
 ㈡本件被告除本身有經營貝拉美美好交流會LINE群組販售愛馬 仕包包外,其另一兒子林佑峻則為貝拉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具拉美公司)之負責人,宋承祐則曾在貝拉美公司工 作,顯見均係共同參與販售仿冒品。而被告更主動引介其子 宋承祐與原告交易,且事先佯裝其在法國精品店購物,更在 原告與宋承祐交易期間,向原告表示「感謝妳相挺兒子」等 語,顯見被告為共同販售愛馬仕包包之侵權行為人,且使原 告誤認渠等確實有正常管道可自歐洲購得正版HERMES包包。 退步言之,被告至少亦有造意、幫助之共同侵權行為,應與 宋承祐負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又依前 揭110年8月11日被告於原告店内自承「願意承擔所有的剛剛 你所說的這些金額,就是只要驗出來我心服口服」、「我兒 子不用背上這個罪責,花200多萬還我兒子的清白我.你想我 拿不出來嗎?」,應認為係被告加入原告與宋承祐之債權債 務關係,並與原債務人即宋承祐一併負擔對原告之債務,且 原債務人宋承祐亦未脫離債務關係。換言之,本件債權債務 關係係由被告加入為債務人,被告應與宋承祐對原告同負給 付責任。因此原告依民法第185條及併存債務承擔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261萬元,請鈞院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等語。 並聲明:⒈先位部分:被告應與訴外人宋承祐連帶給付原告2 6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假執行。⒉備位部分: 被告應給付原告26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假 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子宋承祐之前揭侵權行為事實,業據提出 Line對話截圖、公司登記查詢結果、國際獅子會300A2區函 、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點精品科技鑑定報 告書、本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錄影光碟及譯文、貝拉美公司登記查詢、宋承祐109年度綜 合所得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 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與其子宋承祐共同販售「HERMES」之仿冒品予原告,



屬故意以詐欺之不法方式侵害原告財產權,並導致原告受有 損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與訴 外人宋承祐連帶給付26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先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 部分既為有理由,則其備位依併存債務承擔關係為請求部分 ,本院即不再審究。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諭知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台幣) 合計(新台幣) 仿冒HERMES及圖商標手提包 1 ⒈109年8月26日匯10萬元 ⒉109年9月3日匯2萬元 ⒊109年9月5日匯6萬元 18萬元 「Lindy26象灰」仿HERMES 包1個 2 109年9月8日匯10萬元、8萬元 18萬元 「Lindy26象灰」仿HERMES 包1個 3 ⒈109年9月11日匯10萬元 ⒉109年10月5日匯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⒊109年10月6日匯5萬元 45萬元 「鉑金25焦糖」仿HERMES 1包個 4 ⒈109年10月20日匯10萬元 、10萬元 ⒉109年10月21日匯62萬元 82萬元 「凱莉25象灰金」仿HERMES 包1個、「康康24焦糖金」仿HERMES 包1個 5 ⒈109年11月2日匯10萬元 ⒉109年11月5日匯10萬元、10萬元 30萬元 「康康黑金18」仿HERMES 包1個 6 ⒈109年11月11日匯10萬元 ⒉109年11月17日匯10萬元、10萬元 ⒊109年11月18日匯1萬元 31萬元 「康康象灰金18」仿HERMES 包1個 7 ⒈109年12月21日匯10萬元 、7萬元 ⒉109年12月23日匯10萬元、10萬元 37萬元 「凱莉28銀釦」仿HERMES 包1個

1/1頁


參考資料
貝拉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