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65號
PCDV,112,訴,565,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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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李俊益

被 告 A男(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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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