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李俊益被 告 A男(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A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