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06號
PCDV,112,訴,1406,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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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宇




被 告 吳榮章

吳月盆
吳榮豐
吳淑敏
吳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
權,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
請求權係為詐害債權之撤銷權。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其對被告吳榮章(下
逕稱姓名)債權依據執行名義記載為26萬7,058元,及其中26萬2
,207元,自民國96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上開債權本金、利息計至起訴之日止,為108萬2,289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
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暨請求塗銷附表所示不
動產之繼承登記。因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計為391萬9,096元,高
於原告之債權總額108萬2,289元,則揆諸上開說明,即應以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108萬2,289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08萬2,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2,870元,尚應補繳8,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本件被繼承人吳水枝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核定金額(新臺幣)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272萬2,395元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0萬7,289元 3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號 8萬2,800元 4 房屋 新北市○○區○○街00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 16萬6,800元 5 存款 郵局(定存) 70萬元 6 存款 郵局(定存) 2萬2,434元 7 存款 瑞芳地區農會 1萬7,378元 合計 391萬9,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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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