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茵
訴訟代理人 陳俊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4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 ,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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