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72號
PCDV,112,補,972,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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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李明峯
李家
李愛倫
李孟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李春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
,按附表應移轉之權利範圍欄所示,移轉登記予原告等人公同共
有。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共新臺幣(下同)147萬8,98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交易價額核定之,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
以原告請求應移轉之權利範圍625/5000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65,407,283元(計算式:523,258,265×625/5000=65,4
07,2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次序 土地地號 土地總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 土地現值 應移轉之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8 56,900 625/5000 3,869,200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361 56,900 20,540,900 3 新北市○○區○○段○○段 00000地號土地 717 56,900 40,797,300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1 56,900 6,884,900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3 56,900 2,446,700 6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59 56,900 3,357,100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862 56,900 49,047,800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995 56,900 56,615,500 9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26 56,900 1,479,400 10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57 56,900 3,243,300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900 56,900 51,210,000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982 56,900 55,875,800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56 56,900 3,186,400 1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902 56,900 51,323,800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978 56,900 55,648,200 16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735 67,359 49,508,865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579 56,900 32,945,100 1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620 56,900 35,278,000 合計 523,25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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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