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46號
PCDV,112,補,746,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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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工程行王進榮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74,573元(誤繕為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
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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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