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利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儀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宇成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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