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90號
PCDV,112,補,129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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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劉源升
訴訟代理人 孫 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謝金連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9,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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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