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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