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趙祥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祥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
元(伍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陸仟貳佰捌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
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等)到
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