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54號
PCDV,112,補,1254,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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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中央公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991元(伍拾參萬壹仟玖
佰玖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伍仟參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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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