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王心貝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
元(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