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礄大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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