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43號
PCDV,112,補,1143,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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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
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
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
第789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2年5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
分配表),其中次序26所列被告受分配金額新台幣(下同)530萬2
,201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表。準此,若依原告之主張變更系
爭分配表,將致被告減少分配530萬2,201元,揆諸首揭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0萬2,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
,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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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