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37號
PCDV,112,補,1137,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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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
審原告 林莉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
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
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000元,且再審原告係就民事小額訴訟第二審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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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