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許賢棋
被 告 柯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
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