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登科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乙暘等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08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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