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76號
PCDV,112,補,1076,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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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劉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1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
補繳裁判費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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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