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張芯瑀(原名張雅芳)
訴訟代理人 俞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其Line動態訊息上及Lin
e社群軟體家族群組內以公開方式刊登道歉啟事30日。」,訴之
聲明㈠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元(利息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之)
;訴之聲明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核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
53,000元【計算式:250,000元+3,000元=253,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