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弼統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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