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20號
PCDV,112,補,1020,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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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陳怡秀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哲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04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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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