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15號
PCDV,112,補,1015,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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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王凱世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卓詠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雅雯蘇寧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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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