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58號
PCDV,112,消債職聲免,58,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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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游思瑀(即游淑真)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陳建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思瑀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 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上午11 時開始清算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139號進行清算程序,而聲請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單之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7,840元以及存款2筆共200元、 龍巖真龍殿骨灰室使用權2筆之財產,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於1 11年1月12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 分方法,即將上開預估保單解約金之資產以由聲請人提出等 值現款到院;龍巖真龍殿骨灰室使用權2筆之部分,由管理 人予以拍賣,然經6次拍賣程序仍未為拍定,將就龍巖真龍



殿骨灰室使用權2筆財產返還債務人;存款之財產返還債務 人為處分方法(見司執消債清卷第190至191頁)。嗣聲請人 提出等額現金17,840元以代替終止保險契約,經本院於111 年11月14日做成分配表分配完結,於112年1月30日裁定終結 清算程序,並已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10年度消債清字 第17號(下稱清算卷)及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9號(下 稱司執清卷)清算事件等卷宗核閱屬實。是依首開法律規定 ,本院即應審究本件聲請人是否應准予免責。
三、本院前分別於112年3月23日以新北院英民溫112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58號函,通知債權人即相對人就本院應否裁定聲請 人免責一節陳述意見,並通知兩造於112年6月13日到庭陳述 。除陳建華未表示意見外,茲將聲請人及其餘相對人之意見 分述如下:
㈠聲請人表示略以:伊患有類風溼關節炎等疾病,因而影響伊 之工作能力,僅有少許安麗直銷之收入。伊於開始清算後, 每月領有租屋補助、子女之弱勢兒少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入不敷出,不足額之部分皆由丈 夫幫忙支應,故伊並無消債條例第133、134條規定之不免責 事由,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㈡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表 示略以:不同意聲請人免責,並請本院調查聲請人是否有出 入境資料,以確認其是否有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行為, 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不免責事由等語。 ㈢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表 示略以: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因其無法藉電子閘門獲悉聲請 人近年來所得及財產之變化軌跡,進而掌握聲請人是否有惡 意操弄,故聲請人在有固定所得前提下,卻不積極與各債權 人勉力達成債務協商,相對人已蒙受相當之損失,請本院詳 審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對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裁 定不予免責等語。
㈣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表示略以:不同意聲請人免責,並請本院查察聲請人有無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之事由等語。 ㈤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表示略 以:不同意聲請人免責,並請本院查察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之事由等語。
㈥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資產公司 )表示略以: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聲請人使用信用卡消費對 象有多筆東森得易分期購物、屈臣氏及連盛車業分期繳款等 ,是否為生活必須有所疑慮,復聲請人59年次,上未屆齡退



休,並曾任機械公司會計,當有相當能力還款,如逕予免責 ,將對相對人顯然不公等語。
㈦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二公司 )表示略以:聲請人是否免責與否,請本院逕依職權認定, 其予以尊重等語。
㈧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略以: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
四、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裁 定自110年7月20日上午11起開始清算程序,是依消債條例第 133條前段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聲請人有無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 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之情形。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領有安麗直銷 所得1,972元、靈糧堂補助30,000元。另領有租屋補助,自1 10年7月起至110年12月止為每月4,000元;自111年5月起至1 11年9月止為每月5,000元;自111年10月起迄今為每月7,000 元。又自110年7月至112年1月間領有弱勢兒少生活扶助共計 45,034元等語,業據其提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9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影本、新北市提供民眾津貼申辦 案件網路查詢系統畫面截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北榮民總 醫院及振興醫院門診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9至84頁、 第91至98頁、第193至406頁),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至102頁、第4 09頁),堪信為真。復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依新北市 政府所公告之新北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經核符合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且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之1第3項規定,聲請人若表明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最 低生活費1.2倍計算必要支出,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 證明文件,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承上,聲請人於開 始清算程序後可處分所得總計150,972元【計算式:1,972+3 0,000+4,000×6+5,000×5+7,000×10=150,972】,扣除其必要 生活費用總計為455,520元(計算至112年7月)【計算式:1 8,720×5+18,960×12+19,200×7=455,520】後,已無餘額。是 以,僅賴聲請人上開收入,顯不足維持聲請人之基本生活費 用,更遑論有餘額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雖有固定收入,然其每月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並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要件 ,並不相合,並無該條所規定之情節。相對人主張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應不免責等語,自非可採。 ㈡又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 外,則各相對人如主張聲請人尚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其餘 )各款所定之行為,自應就聲請人合於上開要件之事實,舉 證以實其說。惟相對人等均迄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 明,自難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情事 ,故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復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 ,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裁定聲請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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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