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梁銀升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曹甄秝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相 對 人 歐楓大郡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仲廷
相 對 人 葉世偉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梁銀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梁銀升曾經鈞院以11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 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3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 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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