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葉泳利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捌拾元(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 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 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 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 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 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12年4月17日 )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10年4月18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 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 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 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10年4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說明聲請人110年度於扣繳單位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平安 文化有限公司、平裝本出版有限公司共計受有執行所得新臺 幣(下同)579,226元之原因為何?並提出聲請人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必要支出數額:自110年4月迄今之每月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醫療、稅 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 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另應陳報現 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六、陳明聲請人機車貸款30萬元之債權人究為創鉅有限合夥抑或 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並應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 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合迪股份有限 公司之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七、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應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含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之查詢結果)。
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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