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林于茹
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貳拾元(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 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 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 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 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 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解 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正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0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間之協商成立資料 ,包含以下事項:㈠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 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 細表)。㈡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及 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 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 或轉帳證明等)。
四、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有無擔保 品、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債權人地址/ 電話等資料 。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10年3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 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 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10年4月份迄今之各項收入及 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 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收入之 相關文件。並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另陳報聲 請人110年4月份迄今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鄭娟蓉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鄭娟蓉及其他扶養義務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鄭娟蓉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應受扶養人鄭娟蓉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10至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又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鄭娟蓉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 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㈣補正提出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七、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應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含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之查詢結果)。
九、陳報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自何時開始 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