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37號
PCDV,112,家救,137,202307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王進吉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庭瑄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葉庭瑄(原名 葉芙蓉)返還代墊扶養費在案,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以為釋明。本 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所 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 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