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3115號
PCDV,112,司繼,3115,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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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15號
聲 請 人 蔡景賢


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蔡連樹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0號」,此有除戶謄本1紙附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 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為遺產清冊之 陳報,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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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