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662號
PCDV,112,司繼,2662,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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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62號
聲 請 人 楊麗雲
謝燕如
謝秀玲
謝秀秀
許允澤
法定代理人 許志名
兼法定代理人謝欣怡


謝英吉
謝建正
謝寶
謝寶素
謝寶敏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謝明安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0號3樓,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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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