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陳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呂福安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呂福安(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之除戶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
妹、(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被繼承人呂福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
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如無,亦註明
「無」)。
四、聲請人戶籍謄本。
五、「具體敘明」本件有何符合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之「無
親屬會議」、「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得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