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813號
PCDV,112,司票,5813,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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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3號
聲 請 人 何柏翰
相 對 人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 本票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58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註 001 112年5月4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5月4日 002 112年5月12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5月12日 003 112年5月16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5月16日 004 112年5月19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5月19日 005 112年6月5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6月5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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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