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54號
PCDV,112,司執消債清,54,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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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簡俊賢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 8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 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金融機構 存款共新臺幣446元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據此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 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 清算程序表示意見,除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銀行)外,無人表示反對,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陳報狀、本院函文、 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 報狀等在卷可佐。雖債權人第一銀行表示因本件清算程序該 公司未獲分配,而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是否有薪資所得、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不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然 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之薪資等有償收入,非屬清算財團財 產,以鼓勵債務人努力工作獲取新財產,早日恢復經濟活動 ,故第一銀行以此為由不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自非可採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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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