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570號
PCDV,112,司促,20570,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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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0號
債 權 人 百樂美髮美容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家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聯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聯國住所 設於彰化縣田中鎮(民國112年7月10日遷入),非屬本院之 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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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