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39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謝易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元
,及其中貳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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