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147號
PCDV,112,司促,20147,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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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1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泰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84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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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