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070號
PCDV,112,司促,20070,202307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70號
債 權 人 冠倫名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秉義




債 務 人 呂昭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區分所有權人
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