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070號債 權 人 冠倫名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秉義 債 務 人 呂昭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區分所有權人 之建物登記謄本。二、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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