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026號
PCDV,112,司促,20026,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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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陳奕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參仟伍佰捌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奕劦於民國106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7月01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6346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
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00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奕劦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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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