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992號
PCDV,112,司促,19992,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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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博基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博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伍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壹
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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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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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