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8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苡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苡瑄於109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135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21,135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
,135元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