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
債 權 人 施佳宏
非訟代理人 謝民德
債 務 人 朱冠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